名臣健康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5/08/30    公司治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名臣健康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监管,督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名臣健康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简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简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原因、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务,公司证券事务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二条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申请与审批流程:

(一)公司相关部门、子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向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信息时,认为该等信息属于需要暂缓、豁免披露的,将需要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相关书面资料(由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和有关知情人签署的保密承诺(如有)提交公司证券事务部;

(二)公司证券事务部认为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

(三)董事会秘书认为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提交董事长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公司暂缓、豁免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限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广东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六条      暂缓或豁免申请审批未通过的,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和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对外披露。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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